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
公司部监管函〔2023〕第 28 号
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:
2023 年 2 月 24 日,你公司披露《关于深交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》。公告显示,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,你公司已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总额为 52.28 亿元。经核实,你公司仅在 2022 年4 月 30 日披露的《2021 年年度报告》中列示,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 30.46 亿元,其后未再披露逾期借款信息。你公司在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时,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,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。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2 年修订)》第 1.4 条、第 2.1.1 条和第 7.7.6 条的规定。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,及时整改,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。
同时,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《证券法》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本所《股票上市规则》及相关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杜绝此类事件发生。
特此函告
深圳证券交易所
上市公司管理二部
2023 年 3 月 14 日